| 时间 | 节点 | 可否发放 | 要注意什么 |
|---|---|---|---|
| 1月 | 元旦 | 法定年节,可发节日慰问品 | 跨年度额度重新起算,先确认本年度上级工会是否下发新通知 |
| 1–2月 | 春节 | 全年最大的一次发放 | 多数单位在此消耗掉年度额度的大头,务必先算清全年计划再发 |
| 3月 | 三八妇女节 | 非国家法定全体公民节日 | 属部分公民放假节日,能否发放及标准按本地工会文件,**不要想当然** |
| 4月 | 清明节 | 法定年节,可发 | 额度累计要计入 |
| 5月 | 劳动节 | 法定年节,工会属性最强的节点 | 常与劳模表彰、职工文体活动同期,注意区分支出科目 |
| 5–6月 | 端午节 | 法定年节,可发 | 粽子等传统节令用品属典型合规品类 |
| 9–10月 | 中秋节 / 国庆节 | 两个法定年节,常合并发放 | 合并发放不等于额度翻倍,仍按全年上限累计 |
| 11–12月 | 年度收口 | 核对全年累计额度、准备次年预算 | 此时最容易出现「发现超了」或「额度没用完突击发放」两类问题 |
《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》所指的"年节"是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: 新年、春节、清明节、劳动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、国庆节,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。
三八妇女节属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,不在上述列举中。 各地对这类节点能否发放、按什么标准发放的口径不一, 必须按本地工会现行文件确认,不要照搬其他单位的做法。
额度标准见 各省市标准对照; 可发与不可发见 能发什么、不能发什么。 本页仅作合规参考,执行以本单位上级工会现行文件为准。